三 飞行员转会制度

转会制度,就是要把飞行员的飞行技能界定成航空公司的资产,虽然飞行员是飞行技能的物理所有者,但是航空公司是飞行技能的最终所有者。

我喜欢在候机的时候东张西望,走来走去。在美国的机场,你会发现大部分空姐是大妈级的,而且飞行员也不年轻,很多已经两鬓斑白。中国的情形则很不一样,空姐们都很年轻漂亮,飞行员们也年富力强。据说,美国空姐过去也是和中国一样的,但后来美国出台了一部反歧视法,不允许航空公司以年龄和长相作为录取标准,否则就以歧视论处。航空公司为了避免法律纠纷,开始雇用年龄稍长的空姐。但是我想中美飞行员在平均年龄上的差距,应该源于另外一个故事:中国的飞机数量增长太快,但中国有经验的飞行员数量又有限,所以只能雇用年轻人驾驶飞机,从而导致飞行员群体年轻化。

中国飞行员数量不足,特别是有经验的飞行员数量不足,是一个现实问题并且在短期内难以解决。航空公司,特别是正在扩张的航空公司,对飞行员的争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将相当激烈。这是最近几年频繁发生的飞行员和航空公司之间劳资纠纷的重要背景之一。如果飞行员要求辞职或者跳槽,航空公司将向其要求巨额赔偿。

航空公司索赔的道理在于,飞行员是我培养的,培养飞行员需要花费巨额的费用,不能说离开就离开。但事情的直接后果是,巨额索赔成了飞行员流动的巨大障碍。这是不合理的:不能因为我在你这里成长为机长,我就要一辈子为你开飞机;即便我对公司不满,即便薪酬严重低于其他航空公司,我也不能走。根据报道,前两年东航云南分公司的返航事件,可能就是由于薪酬纠纷引起的。如果飞行员能够自由跳槽,估计也不至于做这么流氓的事情。

我有一个简单的想法,是否可以制定一个飞行员转会制度来解决这种矛盾?像俱乐部的运动员转会制度一样,如果你想挖我的飞行员,可以,请付转会费。费用高低由航空公司之间自行协商。考虑到很多都是国有航空公司,如果飞行员的技能可以比较清楚地界定,那么转会费用也可以由民航总局根据飞行员的培训成本、年龄、飞行时间及飞行技能等因素综合制定统一的参考价,并在参考价的基础上,设定适当的浮动范围。如此,航空公司可以得到合理赔偿,飞行员也可以自由流动。被挖的公司不至于像疯了一样阻止飞行员跳槽,挖人的公司也不能通过一点点工资的吸引就无偿占有别的公司花费巨资培养的“资产”。转会制度,就是要把飞行员的飞行技能界定成航空公司的资产,虽然飞行员是飞行技能的物理所有者,但是航空公司是飞行技能的最终所有者。

我意识到这样简单的区分存在可质疑的地方,但给定航空公司的投入对于飞行员的成长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样简单的区分未必太坏。而且,等到中国飞行员和飞机的数量增长进入稳态,对飞行员的血腥争夺大概就会自然终结。在美国,飞行员似乎不到万不得已都不愿意换公司,因为飞行员在一家公司工作的时间越长,级别就越高,对飞行时间和飞行路线的选择就越有自由度。换一家公司,一切清零,虽然工资可能会涨,但飞行的时间和线路就得任人摆布了。

飞行员的跳槽问题,恐怕只是更广义的中国市场化改革中产权界定问题的一个小小缩影。过去,所有东西都是“国家的”,飞行员是国家培养的,科学家是国家培养的,运动员也是国家培养的,得了奖牌首先要感谢国家,再感谢父母。没有清晰的产权界定,正常的市场交易无法进行,飞行员和航空公司之间的纠纷就会一次又一次地发生。设计一种转会制度,只是一种事后重新确认产权的方式,虽不完美,但也许比没有产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