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伦理观

在美国,要做和人类行为直接相关研究的人,大都必须学习「人类行为研究伦理」的知识并通过考试。这是为了保证研究者知晓科学研究的伦理观,懂得保护被研究对象的隐私和权利等等。

从两个有趣的问题中,我们可以了解一点科学研究的伦理知识。

  • 问题一:「如果你正在对某一群体进行问卷调查,从调查结果中发现其中某人正在虐待儿童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这种情况下,你应不应该举报他?」
  • 问题二:「如果你以前调查过的一个对象犯了法,法庭发现你们以前的调查记录可以用来指证这位犯罪嫌疑人,所以法庭要求你提供这些记录,你应不应该提供?」

这两个问题都和「保密」有关,所以必须先强调「保密原则」随行业不同而不同。这里说的只是学术研究过程中如何保护被调查者的隐私,这里适用的规则和法律可能并不适用于其他行业,比如心理医生和顾客,律师和客户,神父和告解者之间,都有其他的保密规则。

对第一个问题,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的犯罪嫌疑活动,研究者有举报的义务。而这些特定的犯罪嫌疑活动,每个州的法律有不同定义。比如「正在计划伤害他人」和「虐待老人」在某些州是有举报义务的,但在有些州则不是。

但绝大多数州的法律都有一项共同的必须举报的犯罪嫌疑活动,那就是「虐待或忽视儿童」。我们在影视节目中都听说过有些华人父母由于不熟悉美国法律,对自己的孩子忽视或者轻微虐待(打孩子)而被邻居举报身陷官司的故事,严重的还会失去对孩子的抚养权。在学术调查中,如果被调查者有虐待儿童的嫌疑,研究者也是必须要报案的。

因为可能会被举报,所以参与学术研究的调查工作对被调查者来说有一定风险。因此远在调查开始之前,研究者和被调查者就要对所进行项目的风险达成共识。研究者必须告知被调查者他们可能面临的风险(比如新药实验的潜在风险),包括一旦发现虐待儿童研究者会被举报。换句话说,被调查者必须在参与研究之前,就需要明确了解自己所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而法律又规定,被调查者有权利随时中断与研究者的合作,而研究者不能强制被调查者完成所有问卷的问题或实验的步骤。

所以,就「虐待儿童」来说,被调查者在参与研究之前就知道一旦他表达出类似行为,他会被举报,而在参与研究的过程中他有权利不回答相关问题。

如果研究者事先没有和被调查者进行充分沟通,未告知他们所应该知道的信息,而在后来的调查中举报了被调查者。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取得的调查资料本身不能成为证据,因为取得证据的程序不合法,而研究者本人也可能因此吃上官司。

关于第二个问题,对律师和客户或心理医生和病人之间的资料,答案是简单的,这些资料受法律保护,法院无法强制当事人提供这些资料做为证据。

但对学术调查所得的资料就没有这样的法律保护。很多学术研究本就受纳税人的钱财资助,所以其调查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应该公开。而法庭对于这类证据,一般是有强制力要求研究者必须提供的。

如上文所言,在调查之前研究者必须告知被调查者所面临的风险,而调查者有权利不回答可能带来风险的问题。但在有些研究中,比如对黑社会成员或其他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色情行业)的人员进行的学术调查中,调查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类「敏感问题」,而被调查者如果在得知其回答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之后一律拒绝合作,那这调查根本就进行不下去。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呢?

在这种处境下,研究者可以申请一份特定的法律文书,这文书可以让调查内容豁免于来自任何法庭(地方法院,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的「强制令」。有了这份文书,研究者就可以在调查开始之前告知被调查者:他们的「隐私」和「合作」是不会被强制公开的,所以被调查者可以放心大胆的说话。任何的研究,无论其资金来源是不是公共机构,如有需要都可以申请这文书。

最后,研究者不能强制被调查者完成实验的全部步骤或问卷的全部答案,但「强制」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一个病人病入膏肓无钱看病,而免费试用一种新药是救命稻草,这算不算「强制」呢?另一种情况是,研究者财大气粗,给被调查者异常丰厚的回报,要求他们完成所有有风险的问题或实验,这算不算「强制」呢?

就我目前看到的很少材料而言,这两个问题仍然是有争议的。您觉得呢?